婚姻对象的选择非但受着社会的干涉,而且从缔结婚约起一直到婚后夫妇关系的维持,多多少少,在当事人之外,总有别人来干预。这样就把男女个人间的婚姻关系弄成了一桩有关公众的事件了。这并不是一般人的无理取闹,或是好事者的瞎忙,而是结合男女成夫妇所必需的手续,因为,让我再说一遍,单靠性的冲动和儿女的私情并不足以建立起长久合作抚育子女的关系来。若婚姻的意义不过是男女的结合,或是两性关系的确立,则婚姻不但是一件人们的私事,而且不必有很多人为这事忙碌干预了。可是在任何地方一个男子或女子要得到一个配偶,没有不经过一番社会规定的手续。有很多地方,配偶的选择并非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是由他们的家长所代理。我们自己社会中的旧法就是这样。这虽则已经受尽了攻击,被认为是吃人的礼教。这固然是不错的,可是我们也得承认,配偶的选择从没有一个地方是完全自由的。所谓自由者,也不过是在某个范围中的自由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