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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社会以强迫和控制的方式干预个人事务,不论是采用法律惩罚的有形暴力还是利用公众舆论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遵守这条原则。该原则就是,人们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体的行动自由,无论干涉出自个人,还是出自集体,其唯一正当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仅仅是防止其伤害他人……不能因为这样做对他更好,或能让他更为幸福,或依他人之见这样做更明智或更正确,就自认正当地强迫他做某事或禁止他做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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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赵宏
赵宏,北京大学教师,主要研究领域是宪法与行政法学,比较公法学等。 陈碧,中国政法大学教师,主要研究领域为侦查学、证据学等。 李红勃,中国政法大学教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人权法和教育法等。 罗翔,中国政法大学教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刑法哲学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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