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

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简介

充足理由律可以被概括地表达为:任何事物都有它之所以如此的理由,或者说没有一个无法被解释的事物。叔本华认为充足理由律的四种不同表现形式分别是:因果律,逻辑推论,数学证明,行为动机。这四种形式并不作为证明充足理由律的原因,而是充足理由律在这四者中表现其自身。

逻辑真理的成立必然存在一个先验的、在它之前的真理,这是充足理由律的表现形式的第二个形式。叔本华将引导至真理的途径分为逻辑的,经验的,超验的,超逻辑的。这四种理由和根据证明真理本身的同时也表现了充足理由律。

人的行为动机被叔本华认为是充足理由律第四种形式。也就是说,人的每一个行为必有其动机上的原因,并从动机上得到解释。事实上这一看法引出了他的另一部著作《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也奠定了它的伦理学说。

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 名言/名句/语录

亚里士多德在其《后分析篇》i.2中,一定程度地论述了充足根据律,他是这样说的:“我们认为我们完全理解了一个事物,只有在我们认为知道了该事物赖以生存的原因的时候,而且,只有这一原因才使该事物存在,否则就是不可能的。”而且在其《形而上学》中,他已经把原因或者说把原则划分为不同的类,他认为有8类。但是,这种划分既不深刻又不准确。不过,下面的话很有道理:“一切原则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是事物或由其存在,或由其生成,或由其被认识的初始之物。”在接下来的一章里,他把原因区分为几类,显得肤浅混乱。 在寻找一个根据作为一个结论的依据和追问一个真实事件产生的原因之间,古人尚不能正确地加以区分。至于后来的经院哲学家们,因果律在他们看来是无可怀疑的公理,苏阿茨就说:“我们并不研究原因是否存在,因为没有任何东西是确实自在自为的。”①同时,他们忠实地坚持前面引述过的亚里士多德的分类法。但是,至少就我所知,他们同样没能对我们这里所谈的这种区分的必然性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其真理通过思维的四个著名规律而变得清楚明白的判断,须同样被看作为以其他的判断为基础;因为这四个著名判断本身就是判断,从中即可得到他判断的真理。例如:“三角形乃是被三条边围绕起来的空间”,这个判断就是以同一律为其最终根据,就是说,这一思想通过这一规律而表达。“没有广延就没有物体”,这一判断以矛盾律为其最终根据。还有“任何一个判断不能同真或同假”,这一判断以排中律为其最终根据。最后,“没有人会在不知其原因的情况下承认某东西为真”,这个判断以认识的充足根据律为其最终根据。 由于充足根据律堪称为整个科学的基础,所以,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通过科学我们才能理解一个概念系统,即一个互相联系的概念整体,而非缺乏联系、完全分离的概念集合。但是,把这个系统的各个部分连接起来的如果不是充足根据律,又是何物呢?每门科学之所以不同于一个纯粹的集合,就在于科学的概念是从它们的根据出发一个跟一个地衍生出来的。这一点柏拉图早就观察到:“即使观点正确也只有等有人通过一个原因加以证明,使它们联系起来时,才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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