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身性是人类存在的根本物质条件,它必然会使身体和意识、客观性和主观性处在一种不可化约的整体(irreducible ensemble)之中。因此,我们产生作用和表达意思都需要通过产生意义(sense-making)3的过程和逻辑,而这些都得益于我们的肉体生存,就像是它们对我们的意识产生影响一样。另外(以及回应一种偶尔出现的批判,即认为现象学的目标是在意识和身体存在之间建立起过于轻松——以及“开心”——的对等关系),具身化意识的不可化约性并不意味着身体和意识、客观性和主观性在我们的意图或意向性中总是同时产生或者价值相等,又或者意味着我们的身体和意识——即使在它们完全同时出现时——会对彼此完全敞开。此外,在既定经验中,它们并不一定完全等价,有时是身体占据了我们,有时则是意识占据了我们,并且当我们处在作为“客观的主体”和“主观的客体”这种双向的(reversible)但叔重不同的感觉中时,一方也许可以支配另一方。总而言之,如加里·马迪Gy)写1:感知主体本身被辩证地定为死非(纯)意识,亦非(物质的、自在的)身体。意识…不是纯粹的自我在场;主体仅仅通过身体的中介(mediation)而向自身呈现,也是如此了解自身,也就是说这个在场始终是被中介的,即间接的、不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