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范畴穷尽了现存哲学传统提供的各种替代方案,其中的“邻近性是在本体论上构想的”,也就是说,它“仍然是一种缩小的距离,一种被唤起的外在性”。与这种被广为接受的观点相反,列维纳斯“着力于不从存在的角度来领会邻近性”[38]。邻近他者,暴露给他者,为他人承担责任,这些都是“人们在尚未自觉承担这些选择的情况下被选择的”;因此,它们“必须具有‘无论自身性质的善’的意义,这种善总是比选择本身更为古老”[39](人们再次将“更为古老”与伦理意义联系起来;“更老”意味着“更好”——伦理冲动发生在选择开始之前,因此它是自主的,不受所有认知性的、可计算的标准的影响,比如效用、理性、与“事实本身”的一致性,随后的选择可以依据这些标准,或可以声称依据这些标准,来评估自身)。我之所以成为那个独特而不可替代的存在,不是因为“他者”的认识,不是(萨特会说的)因为被“他”注视的羞耻,甚至不是因为我努力接近“他”,安慰或安抚“他”,解除“他”的武装或压倒“他”的力量;而是因为责任的召唤。这是一种前意识的执念,如创伤般(直击灵魂)的命令,这种命令不用说出来就被听到,它是纯粹的,没有身体的,无需表征,要求无需权威的服从,无需争论的同意,无需法律的义务。我的独特性,我的自我性,建立在我被召唤的基础上,因此我是其他任何人都无法取代的某人。责任是我的,我被挑出来(承担此责任),没有人可以替我分担这份执念,也没有人可以替我背负这份重担。既然我蒙受的召唤不能是其他任何人的,只能是我的,我的责任就不能有丝毫减轻,也不能有任何逃避:“邻人的面孔对我来说意味着一种无例外性的责任,先于每一个自由的同意、每一款协定、每一项契约。”